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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章程
新北市藝文創作人員職業工會章程條文修訂
1. 中華民國93年1月14日訂定全文38條。
2. 中華民國100年8月20日修正第2.4.6.8.15.18.19.28.31條文。
3.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4日修正服務處地址及第19.28條文。
4. 中華民國104年6月28日修正第17.22.23.27條文。
5.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修正第17條文。
6.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修正第4.8.17.18.22.23.25.30.31條文。
7. 中華民國107年1月05日修正第4.17.31條文。
8. 中華民國107年4月14日修正第5.6.10.13.21.22.26.27.31.32.34條文。
9. 中華民國108年8月18日修正第5.10條文。
10. 中華民國111年4月23日修正第4.25條文。
11. 中華民國112年6月10日修正第8.10.16.17.25.27條文。
12.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修正第18.19條文。
13.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修正第8.9.19.32條文。
14.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修正第9.19.27.28條文。
15.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修正第4.18.19.30條文。
16.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修正第10.18.38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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