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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藝文創作人員職業工會場地免費租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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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妥善管理本會場地資源,提供會員良好、安全之活動空間,並確保場地使用秩序與品質,特訂定本規定。


一、適用對象

  1. 新北市藝文創作人員職業工會之在會會員。

  2. 本會主辦、合辦或經本會核准之會務相關活動。

  3. 其他經本會同意之非營利、藝文相關活動。


二、借用原則

  1. 本場地免費租借係因本會新辦事處搬遷完成,為回饋會員並提供實質福利而規劃之期間限定措施。

  2. 場地以本會會務及會員活動優先使用,採「事前申請、審核同意後使用」原則。

  3. 免費租借僅限非營利、非商業性活動,不得收取報名費或進行任何銷售、營利行為 (材料費.講義費不在此限)。

  4. 每位會員於優惠期間內僅限免費租借一次。

  5. 目前暫未開放付費租借,後續若有開放付費租借,相關規定將另行公告。

  6. 未經本會同意,不得轉借、轉讓或供第三人使用。


三、借用時段與人數

  1. 免費租借優惠期間:115 年 3 月 1 日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

  2. 借用時段以本會公告之營業時間內為限。

  3. 使用時間包含進場佈置及撤場復原時間。

  4. 借用人應依場地空間限制控制活動人數,避免影響安全與其他使用者權益。


四、申請方式

  1. 借用人應於使用日前提出申請(建議至少提前 7 個工作天)。

  2. 申請時須填寫「場地免費租借申請表單」,並確認尚未使用過本優惠之免費租借次數。

  3. 申請內容應載明活動內容、時間、人數及設備需求。

  4. 經本會審核同意並通知後,始得使用場地。


五、使用規範

  1. 應妥善使用場地與設備,不得擅自移動、拆卸或改裝。

  2. 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 場地原則上禁止飲食、吸菸、飲酒;如有特殊需求須事前申請並經同意。

  4. 使用期間如有影響他人或公共安全之情事,本會得立即中止使用。


六、設備、清潔與復原

  1. 借用人應自行負責活動期間之場地管理與安全。

  2. 使用後應完成清潔,並將桌椅、設備恢復原狀。

  3. 如造成場地或設備損壞、遺失,借用人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七、取消與違規處理

  1. 如需取消或變更使用時間,應儘早通知本會。

  2. 無故未使用或違反本規定者,本會得停止其日後場地借用權利。


八、附則

  1. 場地租借,本會於活動「當天」會先向借用人收取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整,未完成保證金繳納者,視同放棄借用資格,本會得取消借用。

  2. 活動期間如造成場地或設備毀損,本會得依實際修繕或更換費用自保證金中扣抵。

  3. 若損害金額超過保證金,借用人仍須補足差額。

  4. 如未有違規或損壞情形,保證金於活動結束並確認場地狀況後當日無息退還。

  5.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相關決議辦理。

  6. 本會保留場地借用之最終審核、調整及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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