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講座【創作者不踩雷:著作權 × 創用CC × AI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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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林宜諄 / 照片:新北藝文工會/
著作權保障的不是作者,而是擁有權利的人
「我國《著作權法》保障的是契約當事人,而非創作者!」為了幫助會員接案時能更懂得保障自身權益,新北藝文工會於6月10日舉辦法律講座活動,邀請陽昇法律事務所洪國華律師就「藝文工作者常見的著作權與授權」相關議題,跟會員分享與交流。
從事藝文工作的人都知道,著作權可以維護創作者的尊嚴,並保障創作者的經濟權益。不過,洪國華律師從修法軌跡說明,我國《著作權法》自1992年為加入WTO 準備和受到美國壓力開始,已從最初立法時強調保障作者的歐陸法系,逐漸傾向保障版權所有人的英美法系。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不可讓與的著作人格權(如姓名表示權等),以及可以讓與的著作財產權(如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
洪國華律師指出,現行《著作權法》第11條和第12條,都允許實際上沒有參與創作的雇用人、出資人,可以透過契約約定的方式取得著作人的地位,已與該法第1條強調「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的立法意旨大相逕庭。
像國內公部門與投標廠商簽政府採購契約時,承辦人因擔心被追究圖利罪的刑事責任,往往擺出「出錢就是老大」的心態,要求取得全部著作權,或要求著作人不得對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如果廠商不簽,就拿不到標案。
政府藝文採購標案從買斷朝向非專屬授權
當政府採購契約導致「你的著作不是你的著作」,身為「乙方」的創作者該怎麼辦?
洪律師舉例,知名廣播主持人馬世芳與原住民族廣播電台的著作權爭議,就是在「放棄著作權」或「放棄合作」之間做選擇。
馬世芳原本在電台主持音樂節目,2020年底卻被告知節目將改採《政府採購法》的標案規格,從「雙方版權共有」改為「著作財產權完全歸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所有,且創作者不得對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他只好憤而結束三年多的合作關係。
該事件後續引發藝文界聲援,並延燒到立法院,最後促使行政院與文化部發布首部專法《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並修訂公部門藝文採購契約範本,改為「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非專屬授權為原則」,同時刪除「承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壓榨條款,並增設「甲乙雙方為共同著作人,並共享著作財產權」等選項。
要聰明簽約,得先選對契約範本
簽約時,由誰提供契約範本很重要。洪律師指出,跟大企業或政府機關簽約時,通常對方給的契約版本對創作者較不利;若跟中小企業簽約,建議主動提供契約版本給對方,內容可加上保障我方權利的條款。
簽約是由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依當事人的約定,決定授權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約定不清楚的部分,則推定為未授權。
洪律師說明,著作權授權分為專屬授權和非專屬授權兩種,前者是將著作人的所有權利贈與對方,著作人無法再使用,通常授權金額較高;後者是授權給對方後,權利仍在著作人身上,還可以再授權給其他人,授權金相對較低。若契約上沒有註明是專屬授權,則會推定為非專屬授權。
他以知名樂團「蘇打綠」與前經紀人、恩師林暐哲的著作權爭議為例,說明唯有專屬被授權人可以提告他人侵權,但非專屬被授權人不行。
蘇打綠主唱吳青峰是詞曲創作人,卻在與經紀公司結束合作關係後,因公開演唱自己創作的歌曲,被專屬被授權人林暐哲提告侵權。林暐哲還主張該團成員未經他同意,不得使用「蘇打綠」商標對外演唱,同時提告刑事和民事。蘇打綠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林暐哲返還「蘇打綠」商標權。
結果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吳青峰在刑事部分無罪,在民事部分,因林暐哲突然在訴訟進行到第三年時,宣布主動放棄「蘇打綠」商標權,樂團順利拿回原本的團名。
違反著作權與商標權有刑事責任
「著作權與商標權都有刑事責任,唯獨專利權沒有(但侵權仍有民事責任),」洪律師補充,因為專利權大多歸企業所有,而資本主義社會通常不會直接以刑事手段打擊資本家,所以在1999年已經修法除罪化。
最後,洪律師提醒,藝文工作者最好透過契約捍衛自己的權利,建議藉由工會提供範本給會員參考,幫助在談判上扭轉議約的劣勢。
講座報名時已有不少會員事先提問,出席者發問也很踴躍,問題涵蓋AI創作、簽約、授權和侵權等面向,洪律師不僅耐心逐一答覆,還帶法律書當禮物,贈送給現場前三名提問的人。
新北藝文工會已連續三年舉辦六場法律相關講座,希望幫助會員對著作權有更深入的瞭解,並懂得如何簽約保障自身權益,相信出席者都能收穫滿滿。






